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,相关附加费减免政策是否随之调整?

2021-05-25


财政部 税务总局近期发布
有关小规模纳税人的重大利好政策
↓ ↓
(▼点击图片查看公告原文)


明确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
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(含本数)的
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
免征增值税


那么当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
免税月销售额提高到15万
相关附加费减免政策如何调整呢?
看本期热点问答就了解了!


热点问答


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(按季申报45万),请问财税〔2016〕12号中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(季销售额45万)?



答: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12号)规定,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“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”。

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(按季45万元)后,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,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,相应的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;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,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(季度30万)的,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费附加。



分享